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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近日,团体标准《防爆真空
包装机》编制完成并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29日,有关意见请反馈至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秘书处(gdaqi@gdaqi.org)。
本文件规定了防爆真空包装机(以下简称:包装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温度组别、防爆型式、型号、基本参数、正常工作条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在具有爆炸性粉尘、爆炸性气体或静电等环境中使用,或用于包装火工产品的自动给袋式包装机。
真空包装机是指通过程序控制可以自主完成对预制袋的取袋、开袋、充填、空袋检测、移袋、抽真空、封口、输出等或连续其它外置设备完成的功能(如:打印、物料计量、整形等)操作的机械。
包装机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查合格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产品应经过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防爆合格证”,外购件、外协件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附有相应的合格证。
包装机装配应正确、完整,各连接件、紧固件应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并应符合QB/T 1588.3的要求。
包装机与被包装物和包装材料的包装面直接接触的零件部分应采用不锈、无毒、耐腐蚀且不污染被包装物的材料;在材料表面喷涂或镀覆的材料应无毒、耐腐蚀、不易脱落,且在包装机加热温度范围内化学稳定性高。
包装机运动部件装配后应转动灵活、间隙适宜,不得有卡阻现象。包装袋规格及包装材料应根据生产要求设定,与包装袋形成相匹配,符合要求的包装袋规格。气路、液压系统、润滑系统应工作可靠,其管道、阀门应密封良好,无渗油和漏气现象。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包装机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及经制造企业质检部门出厂检验合格且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抽样检验方案及其判定按 GB/T 2828.1 的规定进行,检验水平和质量上限值(AQL)由企业自行确定。
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 台样机。在型式检验中,如出现安全性能不合格,则判定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若出现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次型检验不合格。